(2017)皖1125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文俊路199号,机构代码:91310000746193822C。委托代理人:姚华,系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智跃,系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泉坞山大道与炉桥路交叉口,机构代码:9135411250931662791。申请执行人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235.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汇 泉审判员 刘 学 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