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伟伟布业店、傅汉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伟伟布业店,傅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伟布业店,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小区*幢***室。经营者林倍伟,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伟,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汉敏,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伟布业店与被执行人傅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6124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汉敏给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伟布业店案款74637元及利息。本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傅汉敏及其配偶王晓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4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傅汉敏及其配偶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3月8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C×××××长安牌小型汽车、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傅汉敏名下,其配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8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傅汉敏及其配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傅汉敏名下上述车辆[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傅汉敏及被执行人傅汉敏名下的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采取布控措施,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关于被执行人傅汉敏名下的浙C×××××长安牌小型汽车,该车属嫌疑车,目前难以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及(2017)浙0381执1264号案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傅汉敏进行了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四个执行案件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干部及邻居了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境较困难,负债较多,目前履行能力有限。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拘留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