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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宫恩龙与李虎、张连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恩龙,李虎,张连秀,安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572号原告:宫恩龙,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李虎,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张连秀,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系被告李虎妻子。被告:安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政务中心西二百米。法定代表人:赵越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恩龙与被告李虎、张连秀、安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过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虎所有的比德弗×号楼×单元×室楼房的查封或其名下同等价值10万元财产。二、解封对原告宫恩龙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鲁NS×××)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