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宫恩龙与李虎、张连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恩龙,李虎,张连秀,安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572号原告:宫恩龙,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李虎,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张连秀,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系被告李虎妻子。被告:安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政务中心西二百米。法定代表人:赵越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恩龙与被告李虎、张连秀、安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过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虎所有的比德弗×号楼×单元×室楼房的查封或其名下同等价值10万元财产。二、解封对原告宫恩龙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鲁NS×××)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