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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东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愿,赵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刑初540号自诉人田志愿,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人赵东连,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自诉人田志愿以被告人赵东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志愿与被告人赵东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田志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志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志愿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茫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