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耒阳市梅桥与杨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杨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41号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耒阳市神龙路建材市场C2栋。经营者:刘易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运生,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乾文,男。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与杨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