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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耒阳市梅桥与杨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杨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41号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耒阳市神龙路建材市场C2栋。经营者:刘易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运生,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乾文,男。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与杨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耒阳市梅桥文一不锈钢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