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金雨与黄集社、伍跃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雨,黄集社,伍跃华,赵志斌,邓晚初,邵东县黄陂桥石膏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585号原告刘金雨,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黄集社,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伍跃华,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赵志斌,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邓晚初,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邵东县黄陂桥石膏矿。地址:邵东县黄陂桥乡七井村。责任人:黄集社。���告刘金雨与被告黄集社、伍跃华、赵志斌、邓晚初、邵东县黄陂桥石膏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刘金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7.5元,由原告刘金雨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 旗人民陪审员 彭 求 卿人民陪审员 谢 植 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