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932号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西边入口大门A座1号物管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90547141Y。法定代表人:潘炬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红、凌翠琼,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军,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审理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元,由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小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