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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盛桂芝与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芝,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698号原告:盛桂芝,女,193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赵玉明,佳木斯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江南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春,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桂芝与被告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方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桂芝及委托代理人赵玉明,被告海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小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给予原告回迁安置,并按协议约定给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12403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1日,被告动迁了原告的住房,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出动迁房。可是被告没有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补偿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原告安置住房,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至今租住住房。本院经审查认为,盛桂芝主张安置的房屋系依据其丈夫任忠礼与海方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任忠礼已死亡,根据盛桂芝提供的其子任伟的人事档案表,能够认定,任忠礼的法定继承人不只盛桂芝一人,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盛桂芝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盛桂芝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磊人民陪审员  姚国庆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姝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