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淑香与张子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香,张子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42号原告:赵淑香,女,194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九郊乡。被告:张子胜,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九郊乡。原告赵淑香与被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赵淑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淑香撤诉。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英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