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曲文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伟,潘雅萍,孔繁星,马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曲文伟,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潘雅萍,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孔繁星,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马玉俊,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曲文伟与潘雅萍、孔繁星、马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曲文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潘雅萍、孔繁星、马玉俊连带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06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潘雅萍、孔繁星、马玉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孔繁星、马玉俊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潘雅萍名下机动车已被另案查封,且车辆查找不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潘雅萍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五福堂北路2号院1号楼10层1单元1006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房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雅萍、孔繁星、马玉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曲文伟申请执行的标的额51206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潘雅萍、孔繁星、马玉俊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