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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513号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伟,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茂森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5元,减半收取13832.5元,由原告花垣县湘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大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瑜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