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熊某、谷城县乡镇公路管理所与谷城县乡镇公路管理所、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68号申请人:熊某。被申请人: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被申请人:某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甲县乡镇公路管理所、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心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