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明春、张起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春,张起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胡明春,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横峰县人,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张起庭,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德兴市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胡明春与张起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赣1181民初200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9,217.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9,21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