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刑初365号自诉人黄某某,男。被告人杨某某,男。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控诉请求。本院认为,杨某某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且黄某某向我院出具了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别立明审判员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