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燕与代成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代成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123号原告:张燕,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代成财,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代成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燕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