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梦瑶与王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瑶,王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658号原告:吴梦瑶,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萍,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梦瑶与被告王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梦瑶以原物已返还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梦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梦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0元,由原告吴梦瑶负担。审判员 李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