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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梦瑶与王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瑶,王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658号原告:吴梦瑶,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萍,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梦瑶与被告王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梦瑶以原物已返还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梦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梦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0元,由原告吴梦瑶负担。审判员  李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