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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614号之一原告吴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平,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曲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华,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文龙诉被告戈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605元,由原告吴文龙负担。审判员  吴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复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