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军用自己的QQ号xxx在互联网创建了群号为xxx的“巨力资源”QQ群;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李军又用自己的QQ号xxx在互联网创建了群号为xxx的“巨力资源”QQ群。被告人李军担任该两个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并利用这两个QQ群传播淫秽视频,从中获利QQ红包8、90余元。2016年4月7日,经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李军在“巨力资源’’QQ群xxx和xxx内传播的174个视频中,有168个视频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建立QQ群传播淫秽物品168个,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军认罪、悔罪,被告人李军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对168个污秽物品,被告人李军认为有部分视频互相重复,公安机关在鉴定书中对重复的视频没有区分,这些视频的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李军主观上没有想牟利,客观上获得了8、9元,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军为获取QQ红包,用自己的QQ号xxx在互联网创建了群号为xxx的“巨力资源”QQ群;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李军为获取QQ红包,又用自己的QQ号xxx在互联网创建了群号为xxx的“巨力资源”QQ群。被告人李军担任该两个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并利用这两个QQ群传播淫秽视频,从中获得龙某所发QQ红包14元。2016年4月7日,经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李军在“巨力资源’’QQ群xxx和xxx内传播的174个视频中,有168个视频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程序性方面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6日广安市公安局对李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指定岳池县公安局管辖。2016年4月15日,岳池县公安局对李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实,2016年4月15日岳池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军刑事拘留等。3、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缴款书复印件证实,岳池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军取保候审,并对其予以释放等。4、传唤证、传讯通知书证实,岳池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军进行传讯的情况。二、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一)、书证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4月21日岳池县公安局将群名称为“巨力资源”(群号为xxx和xxx)中名为“管理师”(QQ号为22357377740)所发布一百七十四部视频,其中一百六十八部是淫秽色情视频出版物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李军,其签字捺印。2、广安市公安局文件(广公发[2015]62号)证实,2015年4月1日广公发[2015]62号文件规定: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要审查认定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根据工作需要对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唐明川(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大队大队长)、白杰、蒋鑫、熊习栋、胡敬(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为新的鉴定委员会成员。3、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9日岳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谭杰轩、曹博作出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中提及的QQ为“出售网盘”(xxx)、“资源师”(xxx)、“BMW”(xxx)、“聆听筱雨”(xxx)、(xxx)、“三岁记忆”(xxx)等人的真实身份未能核查清楚;在核实李军牟利多少时,因大多数虚拟身份未能核查清楚,无法一一印证。群里所发淫秽色情视频的点击数无法查证。QQ号为xxx,真实姓名可能叫雷静的人未能核实出真实身份;QQ号为xxx,真实姓名叫李国辉的人不在本地,具体位置不详,无法进行调查核实。李军的上家未能核实出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及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规定:对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岳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侦办李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中,对李军建立的QQ群“巨力资源”(群号为xxx)和QQ群“巨力资源”(群号为xxx)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对群内所发的淫秽色情视频进行了鉴定。李军交代于2016年4月10日又建立了一个名叫“小电影”的QQ群(群号为xxx),该局之前未发现该群,李军交代后再对该群进行远程勘验时,发现群已被封号。公安机关未对李军建的第三个群(小电影)进行勘验和鉴定,且现已无法补证。4、韩某户籍信息证实韩某出生于1999年3月17日。5、龙某户籍证实,龙某出生于1998年10月23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朋友告诉了我一个QQ群名字,说叫“巨力资源”,这个群专门发色情视频的,我就根据他的介绍在QQ上搜到了这个群申请加入,最后用我的QQ号xxx加入了这个群。这个群的群名字叫做“巨力资源”,群号记不清楚了,群主在群里面的群昵称我也记不清楚了,色情视频由两三个管理员来发,但是这几个管理员我也记不清楚名字了。这个群有一个管理员经常发色情视频,每天大概发10来部视频,并且发完色情视频之后还要发一段话,原话记不清楚了,但是大概意思就是要么让我们找群主交钱当会员获得免踢,要么就在其他群打广告拉人进群获得免踢。获得免踢之后就可以继续在这个群里面观看色情视频。我没有交钱给群主,也没有获得免踢,大概在10天左右我就被踢了,我能看到管理员发的视频就是几十部,具体多少部我也记不清了。这个群人数有几十人上百个人,我没数过人数,反正人还是比较多。xxx这个QQ号是我本人的,也是我一直在用,没有出现过被盗的情况。我加入“巨力资源”QQ群的这段时间我在岳池县,并且那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都在中和镇。2、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的时候,我朋友“静哥”在QQ上给我发送了一个群链接。我点进去发现是一个叫“巨力资源”的QQ群,群号我不记得了,并且自动进群了。进群之后,我看群主在里面发公告,大概意思是私加群主好友,发一元QQ红包可获得免踢马甲。看到公告以后,我就加群主为好友,并给他分四次发了红包,两个五元,两个两元红包。加群发了红包之后,我总共在这个群里呆了10天左右。这10天里,群主隔了一段时间就在群里面打广告。称加群主好友,发一元QQ红包可获得免踢马甲,另外一个管理员就专门负责发淫秽色情视频,每天10部左右,在我在群里的10天左右的时间里,这个管理员一共发了七、八十部视频。因为我耍了女朋友,就不想再要这些群了,就把群退了,把群主好友也删除了,这也是我在这个群只呆了10天左右的原因。“巨力资源”群群主的QQ号是xxx,网名叫“媛媛”,其他管理员的信息包括QQ号我都不清楚。我加群的时候有几十个人,后来就不清楚了,反正每天都有人进群。我翻看了我的手机红包记录,我看到我发红包的时间是2016年3月30日,所以我现在能肯定我是2016年3月29日加的群。我一共给群主发了四次红包,分别是2016年3月30日12时49分13秒发了5元红包,2016年3月30日1时20分18秒发了5元红包,2016年4月1日3时42分32秒发了2元红包,2016年4月1日13时43分26秒发了2元红包。我看过群里发的视频,都是淫秽色情视频。(三)、被告人李军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6年2月份的时候,我意外地加入了一个QQ群,这个群的群主和管理员在QQ群内发布色情视频,我也偶尔看一下。大概在4月1日前后,我也建立了一个QQ群,群号为xxx,名字叫“巨力资源”,并在这个群中担任群主和管理员,在群中传播了淫秽视频。进入我这个群的话,可以帮我宣传获得“免踢”马甲,或者缴纳2元或者5元QQ红包给我,也可以获得“至尊免踢”和“VIP免踢”马甲。有了马甲之后我就不会把他们踢出群,并且我不定时的传播色情视频让他们观看。在这个QQ群中,我传播了一百多部色情视频。大概在4月4日左右,我就把这个QQ群解散了,解散的时候这个群有两三百人。重新建立了一个QQ群,群号是xxx,群名也叫:“巨力资源”,同样在这个群里面担任群主和管理员,进群的模式和以前一样,在这个QQ群中,我也传播了一百多部视频。这个群有60多人。在4月10日的时候,我又建立了一个QQ群,群号也是xxx,名字叫“小电影”,在这个群中我传播了大概五十部视频。这个群有30多个人。我建这种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就是为了赚点QQ红包。QQ红包是腾讯公司的电子货币,就和我们人民币一样,可以在网上交易,并且和人民币是可以等额交换的。我一共收了网民八九十元的QQ红包,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的第一个QQ号xxx(“媛媛”)是用来建QQ群和收QQ红包用的,第二个QQ号xxx(爱恨同在)是在群里面当管理员并传播色情视频的,第三个QQ号xxx(静静),第四个QQ号xxx(诗函),第五个QQ号xxx(瑶瑶),第六个QQ号xxx(雨蝶),后四个QQ号在群号xxx的“巨力资源”QQ群中是管理员,没有做过什么事情。xxx这个号是10个月前给我的,给我之后就一直是我一个在使用了,其它的QQ号都是我自己申请的,并且一直是我自己在用。我建立这些QQ群的时候都是拉两三个QQ好友进群,然后他们就把这个群推广出去,所以这里没有一个我认识的人。我接的这些QQ好友都是别人加的我,现实中完全不认识。我所建的QQ群里,除了我发淫秽色情视频外,我记到群昵称叫“出售网盘”、“BMW”、“三岁记忆”这几个人都发过淫秽色情视频,其他的我记不起了,“出售网盘”“BMW”、“三岁记忆”这几个人我也不认识。我所发的淫秽色情视频是在其他QQ群里发出的,我只是转发到我所建的QQ群里。我也是在其他QQ群里看到有人打广告然后就加入了一些群,这些群里就在发淫秽色情视频。群里的群主和管理员我都不认识。在群里发淫秽色情视频的人也都不认识。(四)、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广公治鉴字[2016]007号)、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广公治鉴字[2016]008号)、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广公治鉴字[2016]003号)、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经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李军在“巨力资源’’QQ群xxx和xxx内传播的174个视频中,有168个视频为淫秽物品。(五)、电子数据1、龙某手机QQ红包交易照片证实从龙某手机中提取的2016年4月1日13时43分龙某(外向孤独患者)转给“媛媛”(xxx)红包2元、2元、3月30日21时20分转红包5元,3月30日12时52分转红包5元的记录。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对扣押的李军的联想手机一部进行电子证物检查。1号手机中登录使用过的QQ帐号共有6个,分别为xxx(昵称“静静”)、xxx、xxxx(昵称“雨蝶”)xxx(昵称“瑶瑶”)、xxx(昵称“诗函”)和xxx(昵称“媛媛”)。通过检查,发现QQ号xxx和xxx(昵称“媛媛”)为手机常使用的QQ号。QQ号xxx、xxx在QQ群xxx的部分聊天记录及加入的部分QQ群截图。附光盘一张。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6年4月1日岳池县公安局对QQ群“巨力资源(群号xxx)进行远程勘验:群主“媛媛”(xxx),创建于2016年3月29日,新人进群速度将本群广告转发5个群,截图发回群里,给免踢或发2元红包给群主,进群30分钟还没有截图发群里的踢。有成员399人。“外向孤独患者”(xxx)、xxx“出售网盘”系群成员。“静静”xxx、“爱恨同在”xxx、“雨蝶”xxx、“瑶瑶”xxx、“诗函”xxx系群资源管理师。下载视频文件184个。2016年4月5日20时00分岳池县公安局对QQ群“巨力资源(群号xxx)进行远程勘验:群主“媛媛”(xxx),创建于2016年4月1日,新人进群速度将本群广告转发5个群,截图发回群里,给免踢或发2元红包给群主,进群30分钟还没有截图发群里的踢。有成员38人。“静静”xxx、“爱恨同在”xxx,“诗函”xxx系群资源管理师。淫秽视频截图5张。下载视频文件60个。(六)、量刑证据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李军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李军提供了如下证据:某区某村第*村民小组证明一份,证实该村村民李军平时表现较好。如果法院能对他判处缓刑,基层组织愿意对他进行帮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建立QQ群传播淫秽物品168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关于“被告人李军认罪、悔罪,被告人李军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军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 壮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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