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文熙与刘国龙、吴善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熙,刘国龙,吴善国,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熙,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刘国龙,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吴善国,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吴霞,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文熙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1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刘国龙、吴善国、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国龙、吴善国、吴霞住地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黄文熙申请执行刘国龙、吴善国、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13号裁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