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95号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洛龙区关林镇东环路与高铁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负表人:邓五州。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