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大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515号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B号。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董事长。被告:孙大伟,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大伟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二区9栋510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二、查封被告孙大伟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二区9栋510号房屋,权利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6032902**号,丘地号为:5-76/33-22(5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宇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