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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施小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施小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30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88号。负责人:朱少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寅,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施小雨,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施小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施小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