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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与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东纬服装厂,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370号之一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水西门转盘锦榕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江国东,厂长。被告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38号新朝阳商务大厦B1312-1316号。法定代表人许震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与被告南宁星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东纬服装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48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冷明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