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侯作武与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作武,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卢占先,卢福堂,高擎余,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作武,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管理委员会东侧。法定代表人:夏善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占先,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福堂,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擎余,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9#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侯作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卢占先、卢福堂、高擎余、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作武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作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