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某1、孙某等与朱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孙某,朱某2,朱某3,朱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703号原告:朱某1。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浩,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宁,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原告朱某1、孙某与被告朱文燕、朱某3、朱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1、孙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孙某撤诉。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