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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某1、孙某等与朱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孙某,朱某2,朱某3,朱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703号原告:朱某1。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浩,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宁,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原告朱某1、孙某与被告朱文燕、朱某3、朱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1、孙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孙某撤诉。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