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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爱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311号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仁义。被告:邹爱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缴纳物业费,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若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