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学与李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学,李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77号原告:李文学,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飓,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文学与被告李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文学负担。审判长 牛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