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与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002号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城苑西路公安局家属院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46831-4。法定代表人:荣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职员。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沈东城村167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7508-1。法定代表人:蔡兵兵,。被告: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沈东城村106号。组织机构代码:31997937-X。法定代表人:刘金奎,。被告:刘红彦,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蔡兵兵,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陈倩,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支付的代偿款2600000元本金及利息143597.46元共计2743597.46元,被告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兵兵、陈倩承担抵押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9日,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由原告担保,被告蔡兵兵、陈倩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陈倩提供反担保,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在献县农村商业银行万村支行贷款2600000元,合同约定2017年4月25日到期。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代偿利息126048.1元。借款到期后,献县农村商业银行万村支行向我公司下达代偿通知书,2017年4月27日,我公司代偿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借献县农村商业银行万村支行贷款2600000元,利息17549.36元,前后总计2743597.46元。故诉至法院。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未作答辩。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企业借款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代偿通知书、利息收回凭证;8、代偿通知回执、代偿证明、被告蔡兵兵、陈倩的房产证复印件、蔡兵兵、陈倩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经审理认定证据如下:对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通过审理查明,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4月29日,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反担保合同,蔡兵兵、陈倩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蔡兵兵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石小路163-3-10-1号及陈倩名下位于重庆市××××26-8的房产两套提供抵押担保;同日,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与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万村支行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向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万村支行借款额度为2600000元,借款额度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与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万村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后未全面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9月8日代偿利息42457.77元、2016年12月27日代偿利息44797.03元、2017年3月27日代偿利息38793.3元,共计126048.1元。2017年4月27日贷款到期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代偿了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万村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17549.36元。前后总计2743597.46元。本院认为,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反担保合同,蔡兵兵、陈倩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献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万村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义务的情形下履行了代偿义务,故有权向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追偿。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2743597.46元,被告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2743597.46元,被告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献县然明建材有限公司、献县鑫峻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刘红彦、蔡兵兵、陈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