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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章惠与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惠,唐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009号原告:陈章惠,女,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杰,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惠与被告唐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自愿提出撤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监护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惠撤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陈章惠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