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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许志峰、王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峰,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29号申请人:许志峰,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申请人:王毅,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志峰诉被申请人王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志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毅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