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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金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军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青,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晓军,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航空旅游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朱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