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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强、莫加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莫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30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黄强,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莫加俊,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执行黄强、莫加俊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黄强已履行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莫加俊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