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小芳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初61号原告沈小芳,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尧,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小芳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强制行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原告补正后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小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小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小芳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