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永光与陈坤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光,陈坤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701号原告:何永光,男,1972年9年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如,男,1966年12年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瑛,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836-1848号。代表人:朱良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良,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光诉被告陈坤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何永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