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招楚、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招楚,陈建华,张秀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马招楚,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张秀业,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招楚与被执行人陈建华、张秀业(2017)浙1022执15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陈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建华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华存款2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琛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