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柱昌与被告马利民、宝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柱昌,宝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马利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16号原告:毛柱昌,男,汉族。被告:宝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利民,男,汉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精,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柱昌与被告马利民、宝钢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毛柱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毛柱昌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