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尚晓伟与被告程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晓伟,程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55号原告:尚晓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号。被告:程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尚晓伟与被告程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尚晓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晓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拥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