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正祥与赵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祥,赵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朱正祥,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赵建刚,男,1963年6月1日,汉族,住常熟市。朱正祥与赵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赵建刚结欠朱正祥借款及利息682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8200元,于2016年、2017年、2018年12月30日前各归还20000元。如赵建刚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朱正祥可按68200元一并申请执行(扣除2015年10月27日后履行的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赵建刚负担的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85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