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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联亭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联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129号申请人:秦联亭,住壶关县龙泉镇北河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长治市城区解放西街28号。负责人:刘志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秦联亭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23780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