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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81行初26号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启祥,系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薛霁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少武,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振南,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请求中将被告行政行为作出日期表述错误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城市文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智英审判员  师海云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