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凯达建材批发部与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凯达建材批发部,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凯达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30号。法定代表人:仲伟仁,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负责人:历秋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孝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凯达建材批发部与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939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