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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赔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书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赔终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平,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区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号。负责人张铁群,主任。王书平因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书平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二���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王书平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平撤回本案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炉安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