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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秀辉、陈修朋与张月雷、王德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辉,陈修朋,张月雷,王德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54号申请人:陈秀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住邓州市。申请人:陈修朋,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月雷,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23日,住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德显,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0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字2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