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成茂与黄生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茂,黄生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561号原告:李成茂,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黄生奎,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农民。原告李成茂诉被告黄生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成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茂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成茂负担。审判员 李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