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黎德与蔡建辉、吴琼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黎德,蔡建辉,吴琼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黎德,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蔡建辉,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琼玉,女,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关于刘黎德诉蔡建辉、吴琼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蔡建辉、吴琼玉应向刘黎德偿还借款本金2899700元及利息等。因蔡建辉、吴琼玉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黎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建辉名下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53号楼2101号房屋,现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理,本院已就本案债权向白云区法院发函参与财产分配。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建辉、吴琼玉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0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