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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晔华与马玲、钟小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晔华,马玲,钟小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243号原告虞晔华,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陈莹,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玲,曾用名旺玲,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钟小青,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虞晔华诉被告马玲、钟小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原告与被告钟小青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马玲是被告钟小青接收款项的代收人,即原告按照被告钟小青的指示将款项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马玲72150元;原告于2016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钟小青,但被告钟小青否认收到上述72150元;原告与被告马玲之间并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被告马玲无合法依据占有上述款项。因此,原告以被告马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钟小青委托代理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马玲返还不当得利款,被告钟小青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其与被告马玲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马玲住所地在安徽省临泉县,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