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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农娟、梁宽嫂等与席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娟,梁宽嫂,席光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51号原告:农娟,女,1989年2月22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梁宽嫂,女,1943年1月1日生,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席光杰,男,1964年4月24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原告农娟、梁宽嫂诉被告席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农娟、梁宽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娟、梁宽嫂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农娟、梁宽嫂负担。审 判 员 秦 少 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诸葛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