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江苏天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忠,江苏天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忠,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江苏天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河横生态园1号。法定代表人江金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忠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国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29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