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长江、金艳华、刘长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长江,金艳华,刘长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8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被告:刘长江,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700225261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五金大街中桥小区7号6门402室。被告:金艳华,女,1971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710704082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路7号6门402室。被告:刘长新,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63032426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3-59号1门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江、金艳华、刘长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357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35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 革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炳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