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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字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世凯威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优胜洁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凯威包装有限公司,河北优胜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字1338号原告天津世凯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40633477。法定代表人:康春华,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优胜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内夏安路东侧、王果子村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凯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胜洁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凯威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凯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滔 微信公众号“”